說明:
一、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教育補助款考核項目評鑑指標辦理。
二、經檢核如有不符指標者,請循校內行政程序完成修正,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週知。惟實務執行上請即日適用,避免影響學生權益。
三、檢附旨揭計畫及檢核表各 1 份。